自媒体地震?不要过度解读网络出版新规——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专访我校专家教授

来源:新闻网浏览次数:567发布时间:2016-03-28

编者按:在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和中央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大背景下,2016年2月4日,新闻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于3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一出,网上一石掀起千层浪。“自媒体要地震啦!”的说法在各大公号之间转发着。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本期校报采访了华体会娱乐场 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李丹林教授以及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副教授,请他们来为大家解读新规。

郑宁老师认为:“无论是网络出版业的发展,还是中央对于网络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况、新要求,都亟待通过修订旧规定来予以解决。”即是说网络监管要以新制新,于是新规便会诞生。李丹林老师表示,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审慎选择科学理性的措施和手段。而网络出版者应当谨慎对待新规,“严格按照新法的要求从事各种出版活动,做遵纪守法的网络出版人。”王四新老师说。

网络出版没有“地动山摇”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从政策、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对于传媒、信息领域的法制状况,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糙、粗放到精细、严密的过程。”李丹林老师表示,这种演变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全社会上下对于网络发展的认识的深化和提升;另一方面是基于对于不断产生的管控的经验积累。

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至今实施已有十几年,郑宁老师告诉我们,“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亟须加强引导和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总局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的范围、边界等进行了划分和调整;2014年修订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有关网络出版的具体”等情况都推动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应运而生。李丹林老师也表明:“当互联网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操作系统的时候,网络秩序的维护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所以一个国家致力于探索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是必然的。”

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规定的诞生引发了行业内外激烈的讨论,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就是对自媒体带来的冲击,以及外资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规定。然而几位专家告诉我们,这其中是存在着一些误区的。

首先,认为自己深受其害的自媒体用户对于似乎总在限定自己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存在着带有严重预判的偏见,以至于没有详加分析其内容就做出了“自媒体地震”的判断。王四新老师表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管理的主体是对自己的作品整个出版过程能实现有效自主操控的商业行为。很多自媒体只是依附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进行文字、视频等内容的发布,因此自媒体们是被自己所在的平台监管,不会上升到直接受制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高度。

另一个误区来自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外资、中外合资企业从事网络出版工作。事实上,出版服务禁止外资的进入由来已久,而外资也早就有了一整套的对应办法。王四新教授举了个例子:“国外企业的出版物如果要进入中国市场,也可以选择和中国的公司合作,利用中国公司的服务,好莱坞大片的引进就是这种模式。”

不变灵魂下的新规之新

三位老师告诉记者,《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相较之下有以下主要修订之处:

对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进行了重新表述。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王四新老师还强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到的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两个特点,即出版和盈利。”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的调整。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此外,郑宁老师指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非国有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影响较大,特别是网络创业公司,因为申请许可的门槛较高。”

增加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义务。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通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文字表达、具体内容规定都可以发现经验的积累。李丹林老师说:“虽然有些具体规定变了,有些体现出信息技术新发展带来的传播与服务模式的新特点,但是,作为制度、政策、法律来讲,其灵魂没有变。‘灵魂’就是其中的价值取向问题,从产业角度来说,是效率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从社会角度来看,是自由与安全的关系问题。所谓灵魂没有变,也就是秩序和安全的优先地位没有变。”

新规之路,任重道远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必将受到重重挑战,犹如此前的很多立法和制度,在制定之时,都有很明确的立法初衷、明确的立法目标的追求,但是最后实施的结果和对于实践带来的影响有时与立法初衷和立法目标都相去甚远。

在李丹林老师看来,新规的实施,将会面临以下问题:如何避免其中的行政权力的寻租;如何界定究竟何为网络出版物和网络出版服务;相对笼统的禁载条款的规定,如何在实践当中转化为出版服务提供者自我判断所提供的出版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尺;现在所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检查、执法的权力的运用能否有效地确保出版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完全按照规定去做;如何化解在管理过程中,高昂的制度成本与对于产业的发展、创意性内容可能带来的抑制效果的矛盾。

而如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投入实施的时间还很短,无法从现实发生的案例上衡量它具体的运作方式。没有具体的事例作支撑,现时的评估还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并且,由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存在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宽泛、非经营性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否需要申请许可等问题,具体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和评估。

纵使《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之后的实际效果和问题会如何,还需要今后结合实践的观察,但值得肯定的是,实际上还是从很多方面做了有利的引导发展作用,正如郑宁老师所说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统一了网上和网下的出版服务市场准入和管理标准,有利于加快出版业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提高网络出版物的总体质量。其更多的作用也要在以后的应用实施过程中体现。

(本文刊登于校报454期4版)

 

上一篇:下一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