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述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确定,应招标采购或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书、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数量、预算、时限和履约地等)及供应商产生方式、所推荐供应商名单(如有)。
第六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供财政部门的审批证明。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执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应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经书面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标限额以下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至少包含以下情形之一:
(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并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章 编制谈判文件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谈判文件可由采购中心业务处代拟,也可事先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拟定。
第十条 谈判文件由采购中心业务处代拟的,向受邀供应商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同意。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拟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组建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拟定谈判文件。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应按照采购中心范本要求编制,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谈判程序、报价构成及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如有)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标准、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处理原则等。
由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确定谈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由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项目。
第十四条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的选取应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供应商征集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从供应商库相应类别中随机抽取;
(三)采购人和谈判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参加项目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三家。未通过以上方式受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谈判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家数应当以生产制造商为准进行计算。系统集成等由多种产品组成的项目,应当按照产品数量和金额比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家数。
第十五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和提交以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所推荐供应商的企业介绍、资质水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被推荐供应商无利益关系的承诺书。属采购人推荐的,推荐材料应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六条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应高于参加谈判供应商总数的一半。采购人和谈判专家应独立推荐,如推荐供应商有重合,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高于参加谈判供应商总数一半情形下,重合推荐的供应商可视为系谈判专家推荐,并可忽略计入采购人推荐数量。
第十七条 从供应商库相应类别中随机抽取供应商的,采购人应预先书面提出拟抽取的供应商数量。抽取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应以谈判文件为准,不得额外设定限制性条件。
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抽取范围不得仅限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
第十八条 供应商随机抽取工作由采购人在电子化平台上完成,抽取情况应进行登记。抽取结束后,采购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签字确认的抽取结果(格式见附件2)。
供应商原则上只抽取一次。采购人在随机抽取后,应逐一查验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是否满足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满足相应条件,需要重新抽取供应商的,应由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交列明理由的书面申请。采购中心应就重新抽取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申请理由将不被采纳,维持原抽取结果;合理的申请理由,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重新抽取。抽取记录、结果、申请及审查情况应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十九条 采用原定供应商确定方式不能产生参加竞争性谈判所需足够数量供应商,而需改用或新增其他供应商确定方式的,应按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确定方式,由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该情形下原已确定供应商仍有效。
第二十条 供应商因故不能参加项目,并由此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或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出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采购中心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确定递补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受邀请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及谈判文件中明确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谈判文件应在确定受邀供应商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并告知供应商应至少在谈判开始之日3天前,将参加谈判回执单发回。因故推迟谈判时间的,应及时通知所有受邀供应商,保证其制作响应文件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组建谈判小组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项目情况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谈判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300万元(含)以上项目,谈判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谈判专家身份参加谈判。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抽取专家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时,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由采购人推荐专家。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至少在需求论证或正式谈判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确定谈判代表及参会纪检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于谈判时提交采购中心。
第六章 谈判流程
第二十六条 召开准备会。谈判前,谈判小组应先召开准备会,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谈判流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中心代拟的,谈判小组应在正式谈判前书面确认谈判文件。未经确认的谈判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确认。从供应商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邀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在正式谈判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受邀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九条 收取响应文件及拆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谈判小组清点核对数量,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请供应商书面确认后,现场拆封。
第三十条 初步审查。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记录有关情况,并拟定谈判策略,提出谈判问题。
第三十一条 正式谈判。谈判小组应就同一个问题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谈判机会,分别与每个供应商就技术、报价组成和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的谈判,确定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是否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和澄清,对谈判文件出现实质性变动的重新响应,对要求补正的必要材料等事项做出回复,并以谈判纪要(格式见附件3)的形式全面准确记录上述谈判过程。供应商提交的谈判纪要,经谈判代表签字后生效。谈判小组应给予供应商必要的答复时间,但一般不多于2小时。谈判纪要应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无效处理。经谈判,对于无签字盖章、高于预算限价、不满足*号条款等未实质性响应情形,且不具备补正材料条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应及时告知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修改(如有)。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认为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变更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也可在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更改的,谈判小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签字确认后将修改意见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供应商,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因谈判文件修改,需要推迟谈判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抽取谈判专家组成新的谈判小组,另行组织谈判。
第三十四条 二次报价邀请。谈判小组应在商务、技术和服务条件谈判后,邀请能满足采购文件所规定实质性要求的质量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并告知供应商二次报价截止时间及二次报价文件编写有关规范。原则上,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第三十五条 二次报价提交。谈判小组应给予供应商提交二次报价(格式见附件4)的必要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小时。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最终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最终报价权利,谈判小组按照其第一次报价内容进行评审。最终报价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三十六条 二次报价有效性。二次报价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二次报价文件必须密封提交。未密封的,谈判小组应责令供应商重新密封提交。
第三十七条 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至少3名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拟定、签署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编写评审报告,报告应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第三十九条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的修改、谈判纪要、对供应商提出的澄清修改要求、评审报告等书面文件内容应经谈判小组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有不同意见的,可另附书面意见说明原因;未单独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结果确认、公示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采购中心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中心应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及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项目名称和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四)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五)谈判文件及相应实质性变动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采购中心2010年发布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操作流程试行办法》废止。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