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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原则,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体会娱乐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一般与学校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原则上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代表团(组)设正副团(组)长各1人,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届期3年或5年,与二级工会同时换届。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做好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