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6〕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