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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4〕3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1.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2.学校应当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

3.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4.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6.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7.基金会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报中反映和说明。

8.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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