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精神和北京市防火委、北京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防范火灾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学生公寓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严禁在教室、实验室、演播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活动中心)、报告厅(礼堂)、食堂(餐厅)、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各类服务经营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严禁在配电室、设备间和控制室等专业用房内和各类物品仓库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在家属区住宅楼、教职工宿舍等居住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尽量不在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注意有关安全事项,严格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在校园内和学生公寓区停放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划设的停车区域内;为电动车充电须到设置充电设施的充电场地,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充电。
四、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区居民要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反映,或者拨打“96119”举报电话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要定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引起火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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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