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学部(直属学院)、各部门现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助理。请有应聘需求的同学于9月14日—9月29日登录勤工助学管理系统查看岗位信息,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课余时间等酌情提交应聘申请。
欢迎广大同学踊跃报名,通过勤工助学参与学校建设、提升个人能力。
※ 注意事项:
1. 本次招聘面向在校本科、高职学生,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2. 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登陆方法:
学生工作处首页http://xsc.cuc.edu.cn,点击右上角“用户登录”,用户名为学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及字母)。忘记登录密码,请联系辅导员或携带证件到学生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重置密码。
3.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酬金标准、纪律和奖励等按照《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38号)执行。
附件:《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38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公众号“华体会娱乐场 学生综合服务大厅”了解和咨询勤工助学相关问题。
学生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
附件
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中传学字〔2016〕13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生、高职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团委下设的学生兼职服务中心和研究生院下设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其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中从事业收入中划出的经费。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的相关费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分为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
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楼道和教室打扫、校园绿化及其他劳务岗位;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管值班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技能型主要指网管、设备维护、广告设计、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技术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单位可填报《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单位,须填写《华体会娱乐场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上述两类岗位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公开面向全校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从事一个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初完成选聘、岗前培训与试用后,与学生签订岗位协议书,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人员不再变动。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报送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审批、管理、服务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凡我校在籍的本科、高职和二学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法
(一)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登陆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系统,选择拟申请岗位,如实填写《华体会娱乐场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推荐至设岗单位,由设岗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和试用;
(三)通过面试和试用后,应聘和聘用双方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华体会娱乐场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用工关系正式建立。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岗每月200~40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岗每小时10元。
(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最高每月每岗500元。
(四)酬金可适当上下浮动,酬金的浮动范围主要依据劳动种类、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态度、劳动成果等确定。
(五)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岗位酬金按考勤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考勤,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校园银行卡中。
第八章 勤工助学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接受实际工作的锻炼。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知用人单位,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无故缺勤一月累计达三次者,或批评教育无效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辞退,并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设岗单位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递交材料两周内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行脱岗,责任由设岗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末学生处对本学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表现突出的同学,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