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50.3%,其中,手机网民6.20亿。目前中国互联网每天流量累计达0.5EB(即5亿GB),意味着每天产生的信息量可刻满1.88亿张DVD光盘,其中,人们一天上传的照片数量相当于胶片时代人们拍摄的图片总和,人们通过网络了解这个世界已经成为常态。
今天,更加虚拟开放的传播环境、平等自由的传播主体、多元复杂的传播内容、深远实在的传播效果。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使我们家中坐观天下,虚拟性为我们更加自由的表达提供了多维的空间,互动性造就了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可能性,即时性为我们直抒感情提供了条件。无疑,人类通过网络传播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和享受。另一方面网路的开放性赶走了“把关人”,虚拟性带来了假消息,互动性造就了网络暴力和欺诈,即时性携手黄赌毒。从2006年“虐猫女”到2008年“人肉搜索第一案”,再到最近“快递哥被打事件”,人肉搜索者大摆乌龙,无辜第三方惨遭“轰炸”。从网络大V、推手到草根屌丝、水军,不乏其中的无良传播者无孔不入地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肆无忌惮地造谣、传谣,制造网络暴力、污染网络空间。如何让网络这支双刃剑减少杀伤力,增进可持续发展力,网络时代传播活动应该秉承什么样的道德良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道德是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人自身危机和一切危机的精神基础,有效运用道德手段化解和调试网络传播活动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亟待加强。
现代化给伦理道德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美德伦理向责任伦理发展,于是,确定伦理原则的重要性在道德活动调试中更为彰显。自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善”伦理学以来,学者对何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不懈的探究。形成了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明智”,康德的“绝对命令”,韦伯的“责任”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奥特罗的“避免最大的恶之准则”,边沁的“功利主义”,马伽利特的“尊重”,塔特的“不伤害”等重要原则。近年来学术讨论中又总结出了“兼容”“审慎”“集体利益”“允许”等原则。
网络时代,我们应取舍哪些伦理原则为传播行为立规?我们以为“尊重-不伤害”原则应是首选。
“尊重-不伤害”原则是今天最能获得全球共识的理念。“尊重”是人类各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基本伦理理念或“最起码的道德共识”,是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保证,是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基础的部分。“尊重”是目前全球最能获得广泛共识的概念之一,1993年8月,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指出:“没有新的全球伦理,便没有新的全球秩序。”《宣言》提出了很多道德要求,著名伦理学家许启贤先生总结说:我的理解,最核心的就是“尊重”这个“全球最起码的道德共识”。这个《宣言》提到“尊重”、“敬重”的地方就有13处之多。“不伤害”理念,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即“first,do no harm”(“首先,不要伤害”)。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人类之所以有理由和权利对集体和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不伤害理念在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查尔瑞斯合著出版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以后,被人们广泛接受。我国伦理学家甘绍平先生在谈到“不伤害原则”时指出:“将不伤害视为道德的主导理念及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原则的做法,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降低了’道德的要求或水平,但实际上却是多元化时代里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
“尊重-不伤害”原则是契合网络时代传播活动要求的伦理原则。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主体的多元性和隐匿性,受众的广大性和暴露性,载体的迅捷性和交融性,内容的复杂性和海量性,效果的不可预知性和多维性等特点,决定了规约网络时代传媒活动的伦理原则必需具有覆盖面广解释力强操作性好的特点,“尊重-不伤害”原则就具有这样的应对性。第一,“尊重-不伤害”原则具有最广泛的覆盖性。其最基本的四个维度是尊重-不伤害自己,尊重-不伤害他人,尊重-不伤害社会,尊重-不伤害自然。涵盖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全部关系体,也涵盖网络传播活动的所有主客体。第二,“尊重-不伤害”原则核心是网络传播最需要培育的“尊严”。“尊严”是人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所导致的一种最基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尊严”源于自我保护,所以避免破坏尊严的侮辱性行为和侮辱性状态发生,避免当事人对自己信任的崩溃和对社会信任的崩溃,也就是社会契约的毁灭。网络时代传播活动的隐匿性和迅捷性,技术进步的不确定性,大大加剧了在网络中行走的人和信息的危险系数。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道德问题中,最缺失的即是传播主体对人和社会、自然的尊重,最危险的是其对人及其组织尊严的伤害。第三,“尊重-不伤害”原则具有世人最熟悉的操作性。在中国先人的伦理道德认识中,尊重源于对人对己的“忠恕”之心,“忠”可以解读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西方文化中,尊重源于“人是目的”这个理念。即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物是手段,人是目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应该把自己和他人均视为目的。“人是目的”的永恒性在于坚持任何人不能将他人做为客观目的的手段,这就是尊重。这两个源自东西方文化的道德律令和人类的历史血肉相连,人们积累了丰富的坚守“尊重-不伤害”原则的经验。虽然网络传播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人们通过数字技术建立的各种各样的虚拟社区和平台,但是这其中的活动主体仍然是人,人的本质不会因网络技术而发生根本变化的,变化的只是人的一些行为,而且随着网络知识的普及和增强,人们在网络世界和世俗世界的行走方式会更为接近,渴望“尊重”避开“伤害”是人之本性,在网络世界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