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我校文法学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论坛发言。以下为部分内容摘要:
移动互联时代因为参与分享的人多、分享方便,同时也形成了海量的数据,因此,我们说移动互联也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这种大数据时代对于我们的版权保护有哪些趋势性的东西?或者说进入到移动互联时代以后,我们应该关注版权保护的哪些动态,这是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结论性的东西。主要有这么几点不太成型的看法。
一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版权主要载体和战线平台将从以前互联网时代之前过分依赖纸质和电视等传统传播媒体更多地向以手机为中心的移动互联终端平移,而移动互联网对传播技术的倚重将导致版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高度重视。我们也注意到新华网开发的移动端新闻客户端现在有几千万个用户,这是以技术来解决新闻推广,用技术手段解决我们的版权保护将来会成为我们的趋势。就是我在作这个新闻产品之前,我先从技术上使其他人转载、侵权成为不太可能,或者说使别人在转载齐全我的时候也可以做到有迹可寻、有证可查,堵住他的侥幸心理,就是“可以转载、侵权我的,我还找不到他”,这些都可以通过技术解决,技术解决后就使我们的新闻产品要绑定更多的技术的东西、软件上的东西,或者说我们互联网从业者所说的代码性的东西。
二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建立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选项,这种更多的选项今天我们听蔡社长还有版权署的领导讲话的时候也提到,实际上我们过去的维权之所以难,包括打诽谤的官司之所以难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于举证,大数据时代举证可能相对容易一些。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刑法九修整案在涉及网络侵权举证方面有一个规定,就是说法院在取证困难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取证,这对于我们的版权保护都应该是一种补全的机制,我们也应该用大数据的方式,像新华社这么大的新闻通讯社,我们在技术上肯定是有更多的手段来进行维权。
另外,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作品使用的频率和规模会空前加大,尤其是对于原创性的作品可以进行一度、二度、三度、四度、五度,七度、八度开发,可以不同形式、不同新闻平台、不同产品进行新闻开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刚才我在学习领导讲话后提到一点就是“先授权、后使用”,你如果在这种新闻产品,尤其原创性新闻产品可以进行无限深度开发,而且它的市场潜力巨大的情况下,如果不强调先授权后使用,它必然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和共识就没了,这对于我们将来新产品的开发,尤其是原创性产品的提供,将会产生致命性的影响。所以我们要保证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传统媒体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保证新闻记者长久保持创作激情和热情,保证他们能够从创作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获得社会经济方面的回报。“先授权、后使用”,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该成为一个优先解决的问题。
同时我们看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管理会有一些新的要求,首先我们看在过去非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主要是通过行业组织,为什么通过行业组织呢?因为行业组织有专业的渠道、专门的人员,可以专门对于授权进行搜集,同时对于侵权进行专门的追踪。所以说个人维权成本很高,而且很多技术手段不具备的情况下,个人就只能把这些权利的维护交给组织,而组织在有些时候会形成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享有人的二次剥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可识别性、侵权证据的可追踪性、可查找性比以前都有所提高。同时,在移动互联时代,集体受益的取得、集体维权的实现,在腾讯的群里有时候“吼”一声就行了,我们经常看到腾讯的群里有某些律师,因为群体性案件,比如前两年中国农民出口韩国的大蒜,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通过网络来征集受害人。在移动互联时代,我们对于权利人许可的集体征集这将会很容易,同时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也会比较容易。这对于我们像新华社这样的大的通讯社,而且我们是以新闻作品立足的机构,包括中央电视台,我们是可以利用这次契机,加强对自己内部作品管理的系统化工作,或者说体系化的工作。这将来在大的互联网公司、大的通讯社、大的出版社将来都会走上自己享有自己版权作品的自我管理过程。依据我的大数据、依据我对员工的管理制定一些版权保护这样的规则,同时对这些版权作品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这在移动大数据时代借助于技术,是可以实现的。在这方面,像苹果公司对它的作品版权方面的保护,对它自己平台方面的作品以及进来的作品可以定标准,只有满足这个要求才可以使用它的作品。像新华社以后也可以依据这些对于版权保护进行加强。
因此,移动互联时代给传统新闻从业者、传统新闻生产机构带来了契机,只要我们利用好这次契机,一定会取得在前互联网时代取得不到的成就。我们华体会娱乐场
是一个很综合的机构,培养新闻从业人才,同时也有新闻理论、新闻发展趋势的研究,同时我们也做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研究,我们也愿意和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以及和在座的各位一道,共同加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列中去,为新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建构,为更好地维护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