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安排
期末考试周: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10日
考试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晚上:18:00-20:00
机考课程、语音、听力课程及个别专业课程考试时间以公布为准
考试地点:请考生登陆教务在线学生端口查询
考务办公室:1号教学楼:308;电话:65779333、65779545
二、考生证件要求:身份证或学生证或一卡通
三、考生违纪、作弊情况代码及处分说明
※考试违纪行为:
1. 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籍、书包、草稿纸、笔记本、文具盒、手机、寻呼机、CD播放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带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考试作弊行为: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 组织作弊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1. 教务处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1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
15.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事后被查实的;
16.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他: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纪、作弊处分:考生有《华体会娱乐场 本、专科生考试规则》(中传教字[2009]1号)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考生有《华体会娱乐场 本、专科生考试规则》(中传教字[2009]1号)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的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效,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考生凡因违纪、作弊给与记过以上处分者,均取消学位授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