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良、郑宁:强化网站责任有利于预防网络侵权

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609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对话人物:  刘德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郑宁华体会娱乐场 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

对话人物:

  刘德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郑宁 华体会娱乐场 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对话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以及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一系列网络侵权热点法律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有着怎样的现实背景?

漫画/高岳

  刘德良:目前,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常见。过去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之中涉及互联网的只有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方面的责任,对其他的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即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综合以上原因,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加以规制。

  郑宁: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交媒体的普及,一方面拓展了人们的表达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把关人缺失、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导致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频发,给公民和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威胁。在这一背景下,109,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规定》。

  目前,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比较常见,当事人经常面临维权难,在出台《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对于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维护当事人权益而言,《规定》有哪些积极意义?

  刘德良:总体来看,网络侵权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一般不容易找到责任人,服务商也不愿承担责任,监管主动性缺乏,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从预防角度来看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并且只能事后追究并删除相关信息,往往在发现时,已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后续传播基本无法控制,从受害人维权角度来讲,是十分不利的。这些问题单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难以应对,《规定》的出台方便了网络侵权受害者维权并提请诉讼,是网络法治建设的显著进步。

  郑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隐蔽性,任何人均可以便捷地接触和使用网络,因此网络上的表达更加自由随意,转发无所顾忌,网络已经成为人身侵权事件的重灾区。而且,互联网全球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决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并引发人肉搜索等连锁反应,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由于网络侵权的言论容易被复制、存储,即便法院判令侵权人删除相关信息,也无法完全消除影响和停止侵害。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起诉困难;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维权成本过高。

  《规定》明确了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范了网络转载行为,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加大了赔偿力度,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

  从更广的层面看,互联网信息传播整体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在这方面,《规定》将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

  刘德良:网站是互联网传播的主体,但在过去,网站的责任比较模糊,难以认定。《规定》的出台对于网站对照约束自身行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应该更进一步深刻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与现实侵权行为存在着不同。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通常采取的是事后救济,因为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多时候不及网络侵权行为,范围也相对较窄,因此事后救济是可行的。但是网络侵权与网络自身的特点结合在一起,往往容易失去控制,所以对网络侵权要采用预防为主的方法对待。对于预防而言,明确网站的责任就是十分有效的规定。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要求网站必须事先审查,网络服务商实际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事前预防。

  很多网友认为信息转发行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转发就是一个传播行为。实际上,在转发时候不应该随随便便地什么都不看就转发。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提醒公众和网友,不要随意转发,对于那些存在显而易见侵权内容的信息转发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这同样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郑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互联网传播秩序。目前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人肉搜索大行其道,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甚至危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规定》较好地平衡了表达自由、人格权、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原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形成理性有序表达、尊重他人权益的网络生态,符合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目标。

  《规定》的出台将如何进一步保障人们在网络参与及表达方面的合法权利?

  郑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表达自由和监督等权利。针对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随意删除公民的正常合法表达,侵害公民行使表达自由和监督的行为,《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使得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等权利的行使更为顺畅。

  为了更好地落实并执行《规定》,实践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郑宁:实践中,司法部门还应当进行审慎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对网民和组织合法人身权益的民事司法保护力度,又要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和管理的实际能力。

  此外,应当尊重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和传播规律,既保证网民合法传播、接收、分享信息的权利,也要严厉制裁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以及疏于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网络空间。

  长期来看,还应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刘德良: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但司法解释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立法本身的缺陷还不是司法解释能够完全弥补的。

  因此,未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侵权责任法,真正将事后救济转变为事前预防,将单纯的责任追究变为侵权行为规范和预防。

  郑宁:网络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方式,其中民事保护无疑是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途径,本次《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人身权益的民事裁判规则,当然具体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还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了规定,并且行政监管、刑事制裁、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等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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